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管理-高雅婷




成員及工作分配

商務-10133106黃巧綾- 論文工作規劃、論文摘要商業利益
科技-10133135李琦- 專利技術研究、論文的摘要
管理-10133137高雅婷- 工作規劃工作分配取得當事人協助、法律真相(訴訟技巧)



●PDCA

lPlan 計畫:分配工作、尋找案件相關人士
lDo 執行:找尋相關資料、閱卷、分析判決內容
lCheck 查核:確定組員內容、提出修正
lAction行動:上傳部落格、投稿、上傳口頭投影片、上台報告




事實真相


舉發人在缺乏有效證的情況下,使用模糊不具日期的照片影本與不具證據力之文件,控告專利者之專利是無效性的,經過漫長的審判,最後裁定專利撤銷


專利的種類
















●訴訟技巧
















牽強證據一


從閱卷紀錄上看不到照片拍攝的時間,綁線的細微末節根本模糊不清,此圖若為有效證據,實在太過牽強。



















牽強證據


機關之證明文件證明魚貨供應

商以綑綁方式進行販賣,是否與本專利之綁法相同?此證據並沒有文字上之實際說明、步驟、方法與過程。






















●結論

專利權的重要性,是給與發明者費盡心血創新的保護,這是讓社會更進步的法律,有保障才不用有仿冒的出現,打碎創造者的結晶,損毀創造的初衷,又或者是刻意侵犯專利權的人,把發明者的思想創作佔為己有,是非常不道德的。社會上有很多侵權訴訟,都是正義逃不過他人的權力或財富,法官亂判結論,為利己之財,使正義扭曲,台灣法律應該保障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

◎每個案件,在原告與被告請律師的當時都存在道德風險,是否詳細告知律師全部的事實,若有隱瞞勢必影響訴訟的成敗與公正,面臨對方改變行為而損害到本方利益,這些被埋藏的詳情,都會衍生成不為人知的祕密,只有當事者心知肚明。

商務-黃巧綾

商務-黃巧綾

一、案情簡介

















●發明人:何弘楷 


●舉發人:鄭登溪、曾鳳宮、葉南解、劉宗欽、周枝旺、鄭鏡清、鄭進春 、洪素貞、 蔡仲仁、黃俊發、方祥安、黃明春 (漁會)



二、案件時間表





專利權始日:2002/11/11   

專利權止日:2021/08/08

撤銷日期:2005/09/02






專利核准審定書




















專利證書




○專利說明書




三、舉發原因



l南台灣各漁會紛紛收到法律函

l指控漁民三十多年來使用的活魚展示綁法已有專利在未授權下不得使用

l舉發人等於931220至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進行言詞辯論
l示範數種習用綁魚方法,並稱該方法於業界所習用已達二十年以上。

舉發結果:

l此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l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l活魚綁束方法於2006年撤銷專利權





四、爭訟過程-舉發內容

2003/05/01核發專利證書目錄








2004/08/01公告舉發成立/不成立案件舉發不成立

























2006/03/21  公告專利證書作廢專利權撤銷確定








五、商業利益-專利規費


1.發明申請舉發$ 10,000 
2.發明申請再審查$ 8,000
3. 審查費: $3,500
4.證照費: $2,500
5.登記費:$7,500





  3.審查費











4.證照費    5.登記費